您好,自2023年4月27日起,非特定业务类型的浙江省(不含宁波)纳税人取得“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等模块操作,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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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业务类型(含成品油生产、成品油经销、因业务需要不使用网络开具发票以及使用第三方接口用票的企业)的纳税人继续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票抵扣,选择办税人员并实名认证后,自动跳转至”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无需插入税控设备。
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的发票,如改用于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并调整用途。
纳税人已经确认用途为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发票,如改用于申报抵扣,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发票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将发票电子信息回退后,由纳税人调整用途。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