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在2018年10月1日后就可以依照规定申报扣除?

华审网 2024-06-12 213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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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在2018年10月1日后就可以依照规定申报扣除?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2018年10月1日起,先行执行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并适用新税率表。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纳税人在过渡期间(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扣除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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