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四、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