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所属期2022年之前缴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自行计算单位部分应缴费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缴费单位未缴或者少缴费款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缴。
缴费单位缴纳的费款超过应纳费额的,超过部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可以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通过”社保费退费申请”菜单,正确填报、提交社保费退费申请表,若无法操作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2023年7月1日起,因缴费工资(基数、档次)调整、税务部门误收等多缴费款需退费的,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退付;
因退保、不符合参保条件、关系转移存在缴费重复、迟办退休停保业务等多缴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需退费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退付;
因重复参保等多缴基本医疗保险费需退费的,向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由医疗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退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