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4月30日以前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开具收购发票,符合抵扣条件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若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您单位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请采集发票信息,生成采集文件后,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进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模块,在”农产品抵扣”中上传文件,可抵扣金额需手动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以下简称”第6栏”)。
您单位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时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可抵扣金额会自动填列在第6栏,不需要做数据采集。
若购进的农产品取得(开具)上述凭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还需将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具体填表说明可登录https://12366.chinatax.gov.cn/bzds查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5月1日以后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开具收购发票,符合抵扣条件的:
①如发票为税控开具的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需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待处理农产品发票-“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模块功能处理后进行勾选;
如果是电票平台开具的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则该发票直接在【抵扣类勾选】的“抵扣勾选”模块勾选,无需确认。
②如发票为从小规模处购进的 3%农产品专票,需先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待处理农产品发票】-“从小规模处购进的 3%农产品专票”模块功能处理后,再到【抵扣勾选】模块对发票进行勾选。
③如发票为税务机关代开开具的农产品发票,则需先到“代开农产品发票录入”进行补录后,再到【抵扣勾选】模块对发票进行勾选。
④如发票为农产品收购发票、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 9%农产品专用 发票,则在【抵扣类勾选】的“抵扣勾选”模块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