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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