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何处理,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备案资料?

华审网 2024-07-08 93次阅读
导读:
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何处理,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备案资料?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二、发生上述重组,居民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 当事方的重组情况说明,申请文件中应说明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

(二) 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三) 双方控股情况说明;

(四) 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或股权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分别列示涉及的各单项被转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五)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六)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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