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首次发生“未按照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的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否则:
1.定额发票不满500份,卷式发票不满300份,其他发票不满100份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定额发票500份以上,卷式发票300份以上,其他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其他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