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为自行开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开票有误的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所称作废条件,是指: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若为代开发票:您与代开税务机关确认发票交回方式及所需材料后,自然人用户可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业务-代开发票冲红模块申请,小规模企业或个体户可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发票作废或代开发票冲红办理。
办税进度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中查看。
若无法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局办理代开发票作废或冲红、退税,请联系代开税务机关核实具体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