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销售额大于10万(季度销售额大于30万):填写主表第7栏,如有自开的普通发票需同时填写第8栏;
月销售额小于10万(季度销售额小于30万):单位填写主表第10栏,个体工商户填写主表第11栏,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减征的税额填入”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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