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登记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是否可以继续办理出口退(免)税?

华审网 2024-07-26 204次阅读
导读:
转登记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是否可以继续办理出口退(免)税?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如果转登记纳税人为出口企业,那么该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在其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仍然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退(免)税相关事项。

具体事宜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规定执行。

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该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应当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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