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基金缴纳义务人受托加工生产应征基金产品的,不论原料和主要材料由何方提供,不论在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均由受托方缴纳基金。”第八条规定:“基金缴纳义务的发生时间按照如下要求确定:……(二)受托加工应征基金产品,基金缴纳义务人只收取加工费的,为委托方提货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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