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第七条 二、发生《通知》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重组,居民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当事方的重组情况说明,申请文件中应说明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
(二)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三)双方控股情况说明;
(四)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或股权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分别列示涉及的各单项被转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五)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