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双方能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华审网 2024-08-07 74次阅读
导读: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双方能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

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备案事项;代理人在代为办理备案事项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备案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第二条

修改成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