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的企业需满足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条件,上述所称“收入总额”应如何理解?

华审网 2024-08-09 423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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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的企业需满足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条件,上述所称“收入总额”应如何理解?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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