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
(一)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1:
纳税人A于2019年12月20日成立,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其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销售额为1000万元,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000万元。
(二)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乘以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2:
纳税人B于2021年4月28日成立,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其实际经营月份6个月,总销售额为1200万元,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200万元/6乘以12=2400万元。
(三)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乘以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3:纳税人C于2021年11月2日成立,若按月申报,首个申报期为12月,销售额为100万元,其实际经营1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00万元/1乘以12=1200万元。
若按季申报,首个申报期为2022年1月,销售额为300万元,其实际经营2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300万元/2乘以12=1800万元。
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政策:
(一)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4:纳税人D属于制造业企业,于2019年12月20日成立,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其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为1000万元,按照《公告》规定,该纳税人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
(二)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乘以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5:纳税人E属于制造业企业,于2021年4月28日成立,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其实际经营月份9个月,总销售额为1200万元,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200万元/9乘以12=1600万元。
按照《公告》规定,该纳税人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
(三)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乘以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6:纳税人F属于制造业企业,于2022年1月20日成立,若按月申报,首个申报期为2月,销售额为100万元,其实际经营1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00万元/1乘以12=1200万元。
若按季申报,首个申报期为2022年4月,销售额为300万元,其实际经营3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300万元/3乘以12=1200万元。
按照《公告》规定,该纳税人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
计算年销售额时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成立时间,以纳税人在税务系统中办理信息确认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