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务人员投诉必须说明需要的事实吗?

华审网 2024-08-11 113次阅读
导读:
对税务人员投诉必须说明需要的事实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纳税服务投诉符合《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诉范围且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一)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

(二)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

纳税服务投诉内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的范围: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

(二)针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投诉的;

(三)超出税务机关法定职责和权限的;

(四)不属于本办法投诉范围的其他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一)对税务机关已经处理完毕且经上级税务机关复核的相同投诉事项再次投诉的;

(二)对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受理,且正在办理的服务投诉再次投诉的;

(三)不属于本办法投诉范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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