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只要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在此期间均可享受免征。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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