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文件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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