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补充:经营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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