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限售股交易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华审网 2024-08-22 133次阅读
导读:
哪些限售股交易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2)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3)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4)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5)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6)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7)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8)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9)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纳税人发生第(1)(2)(3)(4)项情形的,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

纳税人发生第(5)(6)(7)(8)项情形的,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

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后,应在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自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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