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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