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