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做了损失的,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可不可以?

华审网 2024-08-28 69次阅读
导读:
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做了损失的,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可不可以?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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