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规定已经废止,那么如果以后取得该六项所得,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华审网 2024-08-28 196次阅读
导读:
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规定已经废止,那么如果以后取得该六项所得,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

具体包括:

一是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二是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三是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

四是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五是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是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以上六项所得有的因业务不复存在,不存在征税之由;

有的因业务不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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