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计提的哪些准备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扣除比例及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华审网 2024-09-04 448次阅读
导读:
保险公司计提的哪些准备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扣除比例及标准是怎样规定的?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2.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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