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 年第25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31 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 年第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 年第18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85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8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2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 年第15 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