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吸收合并乙企业,企业所得税处理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其中乙企业股东全部为自然人,合并后乙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按照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持有合并后企业的股权。请问合并之前乙企业的留存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华审网 2024-09-18 137次阅读
导读:
甲企业吸收合并乙企业,企业所得税处理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其中乙企业股东全部为自然人,合并后乙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按照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持有合并后企业的股权。请问合并之前乙企业的留存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适用于以企业为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不适用自然人的税收处理。

因此,在合并过程中自然人股东转让乙企业股权的行为,应当按照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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