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19年3月被一新三板挂牌公司吸收合并,该公司支付对价是新三板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我的股票来源不是从公开市场取得的,那么我是否可以享受差别化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

华审网 2024-09-23 197次阅读
导读:
我是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19年3月被一新三板挂牌公司吸收合并,该公司支付对价是新三板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我的股票来源不是从公开市场取得的,那么我是否可以享受差别化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的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来源包括以下几种: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及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您所说的情况属于:

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差别化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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