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所得税:
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契税:
受赠方需要缴纳契税,计税依据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3.印花税:
订立的书据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