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该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
同时,保险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也可按规定适用免税政策。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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