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第48~54行”专项附加扣除”:
分别填写本年度纳税人按规定可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合计金额。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时,第5行”专项附加扣除”:
填写需调整增加或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的合计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