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以上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执行。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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