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在2017年1-3月份对外出租,4-12月又将房产用于经营,该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

华审网 2024-09-26 256次阅读
导读:
房产在2017年1-3月份对外出租,4-12月又将房产用于经营,该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按自用、出租用途分段计算应缴房产税

一、2017年1-3月份从租计征房产税,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二、4-12月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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