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作废条件是什么?

华审网 2024-10-03 19次阅读
导读:
发票作废条件是什么?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以下简称”情形”),您可以作废或冲红已开发票。发生情形后作废:开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尚未交付或收回发票联、抵扣联,未抄税且未记账,购买方也未用于申报抵扣的;开票方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月尚未交付或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未抄税且未记账;开具通用电子发票当月。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须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发票票面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发生情形,或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冲红:开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电子发票不符合前述作废条件,或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数电票,可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

其中,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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