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税务局代开发票还是以前的名称,这样要不要紧的?

华审网 2024-10-31 161次阅读
导读:
电子税务局代开发票还是以前的名称,这样要不要紧的?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第二条第四点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增值税发票:

1.“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差额征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2.“销售方名称”栏填写代开税局名称;

3.“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代开发票税局代码;

4.“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5.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

8.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其他项目按照增值税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局代开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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