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主管税务所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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