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谈签意向:
一、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四、预备会谈阶段税务机关和企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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