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怎么办理?

华审网 2024-11-15 17次阅读
导读:
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怎么办理?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企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应当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交《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和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有关说明。

企业当面报送上述资料的,以报送日期为申请日期;

邮寄报送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收到上述资料的日期为申请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收到企业提交的上述资料后,认为符合税收协定有关规定的,可以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认为资料不全的,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供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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