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有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意向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
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
主管税务机关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二)、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二、电子税务局办理操作路径如下:我要办税——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预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