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对应的办理机构是哪里?
华审网
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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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不含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由省税务机关受理,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2.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层报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