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华审网 2024-11-21 165次阅读
导读: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

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第四十六条 税务稽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2.检查范围和内容;

3.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4.检查结论;

5.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依据: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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