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华审网 2024-11-21 16次阅读
导读:
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需要携带哪些资料?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二)符合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无法提供规定的境外资料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以下列材料之一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一)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出境业务人员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二)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二、纳税人发生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应税行为,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  

(二)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明显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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