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或《清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车辆,申请人可以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或《清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重新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机关按公告第六条的规定传输信息、办理免税手续。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相关变化,适时调整《技术要求》、《目录》和《清单》。从《目录》或《清单》撤销的车型,自撤销公告发布之日起,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不再接收该车型带有免税标识的车辆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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