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各类服务投诉应限期办结。
对服务言行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服务质效类、其他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快速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
(二)自然人纳税人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服务投诉;
(三)自然人缴费人提出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投诉;
(四)涉及其他重大政策落实的服务投诉。
服务投诉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受理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同时向转办部门进行说明并向投诉人做好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