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部门税务处理(包括处罚)结果均可公开;案件税务处理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公告。
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应根据实际条件选择以下或者其他适当形式和方法:
(一)在税务机关对外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者制作挂图、印发小册子等形式,有条件的可以在对外办公场所设置电脑触摸屏。
(二)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三)利用税法宣传活动宣传。
(四)借助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如建立电话查询服务、信息台、咨询台和网址,供群众查阅、咨询。
(五)设置举报电话及自动受理系统并告知有关事项。
(六)通过接待群众来访,向来访者讲明与来访事项有关的规定;
在接受举报者当面举报的时候,工作人员应当将举报须知有关内容告知举报者。
(七)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公众关注的大案要案,在调查终结或者处理完毕后,适时予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