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华审网 2024-12-05 130次阅读
导读: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第三十一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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