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华审网 2024-12-13 330次阅读
导读: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

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

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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