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还没有开始做清算,为什么税务分局让交土地增值税?

华审网 2024-12-17 150次阅读
导读:
房地产企业还没有开始做清算,为什么税务分局让交土地增值税?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规定: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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