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财税(2016)25号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财税(2016)60号通知以及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三、若不属于上述范围,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依据: